領取各項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類別:勞工保險專區 2014/12/22

領取各項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【說明】:10112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」條文,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,自1011221日起生效施行。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12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:

(1)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,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,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。

(2) 10112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,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,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,依修正後之規定,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    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,亦得於傷病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,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。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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